一、法律规范供给不足
现行《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已经有近35年未作修改,可以说是我国最“稳定”的法律,比宪法还要“稳定”,滞后于社会发展也就成为了必然。
1 . 举证规则不明确。看似简单的遗嘱继承案件,应当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最难以明确界定的案件类型之一。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中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如果无法举证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不利后果。举证责任的规则虽然是由法律法规预先设定的,但是举证责任的实际适用则是随着具体案件的具体进程发生转移变化,并不能事先加以固定。
徒法不足以自行,也是相同的道理。
其他继承人对于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是否必须由遗嘱提供者举证?代书遗嘱与自书遗嘱的举证要是否一致?如果遗嘱笔迹无法鉴定是否应由遗嘱提供者承担败诉责任?目前,司法案件中出现的裁判标准等众多争议,大多是举证责任分配导致。
由于遗嘱是死因行为,即以遗嘱人死亡为该遗嘱生效的条件,这就导致不可能通过询问遗嘱人来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和真实意思表示,也就只能要求诉争双方各自举证证明。一旦产生争议,举证责任的分配将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不明确就必然导致法官们各自按照自己的理解来处理案件。是“谁主张、谁举证”?还是“当然推定遗嘱真实有效”?
作为裁判者,法官认识不同,举证责任分配就不同,最终裁判结果也就不同。
2 . 遗嘱文本的解释规则缺失。汉语言文字的多义、内涵外延涨缩决定了对遗嘱文本应当进行必要的解读。其实,在古代就有因为断句而产生争议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例:
原文:七十老翁产一子人曰非是也家业尽付与女婿外人不得干预。
解读一:七十老翁,产一子,人曰非,是也。家业尽付与,女婿外人,不得干预;
解读二:七十老翁,产一子,人曰非是也。家业尽付与女婿,外人不得干预。
今天,虽然不会因为断句问题产生争议,但是对于遗嘱文本内容产生不同解读却是常见现象。比如遗嘱中对遗产范围处理不明确、对遗产重复处理、处理遗产时的遗产发生数量或者质的变化时如何处理等等。
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生效,即使遗嘱内容有争议,遗嘱人无法对遗嘱再行复活对遗嘱进行补充和解读。司法实践中,没有关于遗嘱解释的专门规定,也没有统一的裁判规则,能否借助遗嘱外的证据材料证明或者证伪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如何探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都是主观性很强的问题。在解释规则缺位的情况下,如何提出能让法官接受的解读方案,绝非靠着背诵《继承法》37个条文所能办到。
3 . 见证人资格不明确。目前的五种法定遗嘱形式中,除了自书遗嘱外,其他四种都需要见证人见证。而对于见证人的能力、资格和见证程序,除了公证机关对于公证遗嘱有相关细则要求外,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并没有明确要求。《继承法》及继承法适用意见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其中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仅此而已。
关于遗嘱的见证人是谁来指定、选定的,也就是见证人由谁找来是否影响遗嘱效力?生活中,由于立遗嘱者往往都是年纪较大的老人,见证人往往是遗嘱受益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来选定的。对此虽有争议,但是笔者认为遗嘱人对于代书人、见证人未表示反对,并且在遗嘱上签字认可的,应当视为对见证人选择的接受和认可。
关于如何把握继承人、受遗赠人范围的问题,即必须是遗嘱确定的人还是具有法定的继承主体资格即可?目前就此没有定论。比如被继承人有配偶和五个子女,立遗嘱时将财产给予一个子女,那么其配偶及其他四个子女能否作为见证人?笔者认为,虽然对见证者进行限制的意义在于不能自证其益,如果见证人没有从见证的遗嘱中获利,从理论上说不应当限制其作为见证人的身份资格。但是,《继承法》的规定确实存在较大争议,为避免纠纷,还是尽量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以外寻找见证人,最好以第三方机构的人作见证。如果由受遗赠人的子女、亲属作见证,即使是真实情况也难免会引发一场诉讼。
如何理解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中的“利害关系的范畴”?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如何认定,以及是否考虑债权债务与继承遗产之间的关系,司法实践中对此观点不一。笔者认为,这种情况有必要依赖法官个案审理时结合具体案情的自由心证,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异议者承担,但确定了债权债务关系以后,则是应由遗嘱受益者承担债权债务与遗嘱无关的举证责任,这个问题不宜简单肯定或者否定。
4 . 见证程序不明确。有一些遗嘱效力争议集中在见证程序环节,很多案件不予认定遗嘱效力的原因,是由于当事人对于遗嘱见证的程序未能准确掌握。《继承法》及最高院适用继承法的意见中对于见证程序均未作明确规定。容易产生争议的细节之处不少,比如代书遗嘱中,见证人、遗嘱人、代书人是否全程在场见证遗嘱代书过程?打印的代书遗嘱是否可以由代书人委托打字员打印?离开现场去打印的遗嘱是否需要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一起去打印?离开现场打印的遗嘱是否需要重新向遗嘱人、见证人宣读等?
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对法律的不熟悉、对见证程序的不在意,自己通过证人证言、细节陈述,生生的自己把自己主张有效的遗嘱论证成为了“无效”,与此同时却还认为是法院、法官不公正。殊不知其实是自己“画地为牢、作茧自缚”。但从社会整体和制度安排层面来看,由于见证的程序规则不够明确清晰,很多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难以通过遗嘱表达并实现,损害了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愿,也损害了继承法的立法本意。
来源:审判研究(微信公众号) 作者:李双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