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欲购买沈某、潘某、黄某共有的南航芙蓉山庄白云街7号别墅。后买卖双方经过合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成交价格及房款支付方式作出如下约定:沈某、潘某、黄某将该别墅房屋出卖给王某,成交价为200万元。由王某在签订该合同时支付30万元作为定金。部分楼款60万元,应在卖方潘某在本合同补签字后,沈某、黄某、潘某在律师楼签署律师见证书当日当天由买方支付给卖方。110万元于交易过户完成并办妥他项权利登记后,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银行账户作为楼价余额。合同签订当日,王某支付30万元定金给沈某、潘某。 2010年8月16日,沈某、潘某与王某在律师见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王某在原交付30万首付款的基础上向潘某和沈某继续交付30万房款,潘某和沈某则保证在该房产证(黄某、潘某和沈某)取得7日内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至潘某和沈某的名下,并对在房产部门办理该事宜的一个工作周期内顺利过户负保证义务。该补充协议签订当日,王某向沈某、潘某再次支付楼款30万元,补充协议的签订以及交款过程由律师在场见证。 后王某因沈某、潘某未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主张其已按照约定支付定金及部分购房款,而沈某则主张该由律师见证做出的《补充协议》仅是对原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60万元房款的支付方式进行变更,并未对其余支付方式进行变更,故而是因王某资金不足造成合同未能履行。一、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已按照约定支付定金及部分购房款,并未违约。 沈某申请再审,认为本案中强行将合同中的“定金”在没有任何文字变更,在对方未交付任何房屋价款前直接判作房屋价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对定金的定义。一审法院判定《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对合同第二十条款进行变更,是断章取义,二审法院亦未对此进行答疑。据此,沈某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从上述约定来看,王某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的名为定金的30万元实为购房款的一部分,而根据由律师见证下做出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以及由律师见证的王某当天再次支付30万元楼款的情况,一、二审法院认定王某已按照约定支付定金及购房款,并未违约,并无不当。二审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提交的证据认定沈潘辉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因此再审法院裁定,驳回沈某的再审申请。 福州见证律师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441号民事判决书改编。 福州律师见证网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