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娜:(1980-),女,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领域。
郭 琪:(1993-),女,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婚姻家事领域。
目前我国继承法尚未明确设立后位继承制度,但也未明确禁止后位继承,即未明确否认后位遗嘱的效力,依据私法自治原则以及遗嘱自由原则,在后位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且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情况下该遗嘱应为有效,但在现行法律未对后位继承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后位遗嘱的内容表述应更加准确、完整为宜,以避免造成该遗嘱内容实质上的不可实现。立法层面则可参照《德国民法典》对后位继承制度的规定,使后位遗嘱的效力进一步受到法律的保障。
[关键词]后位遗嘱;后位继承;遗嘱自由
一、问题的提出
在办理遗嘱继承类案件的过程中,偶尔会在遗嘱中看到此类表述,如“在我过世后XX号房屋归我爱人所有,爱人过世后XX房屋归我的子女所有”,或“我去世后XXX号房屋先归妹妹所有,希望我的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以后妹妹将XXX号房屋交还我的孩子”。含有此种表述方式的遗嘱被称之为“后位遗嘱”,与“后位遗嘱”相对应的遗产继承制度称之为后位继承制度。在探讨后位遗嘱的效力之前,应先明确何为后位继承制度。
(一)后位继承的概念
后位继承也称次位继承或替代继承,是指因遗嘱中所规定的某种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由某遗嘱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又移转给其他继承人承受的继承制度。在后位继承法律关系中,被指定首先承受立遗嘱人遗产的继承人叫前位继承人;其后从前位继承人那里取得遗产的继承人叫后位继承人或叫次位继承人。【杨震,孙毅.论后位继承制度的立法选择及法的构成[J].求是学刊,2002,(9)】虽然后位继承人的遗产取自前位继承人,但对后位继承人而言被继承人仍然是立遗嘱人,而非前位继承人。
这一继承制度意味着前位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所有权并不完整,其可以占有、使用并获取相应的收益,却不能处分该遗产,其地位类似于用益物权人。而立遗嘱人之所以会对遗产作出这样的安排,往往出于以下考虑:
1.希望遗产可以在一段时间内留存,避免自己为后辈留下的财产在短时期内被消耗掉;
2.希望遗产最终可以归于自己的直系血亲,而非落入姻亲后代或旁系血亲后代甚至无亲缘关系的人手中;
3.自己内心真正期待的继承人此时没有控制遗产的能力,此时将遗产指定给他反而可能使其面临某种风险;
4.希望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前位继承人对遗产的使用权益,但并不希望遗产被前位继承人处分掉或最终归于了前位继承人的继承人。
(二)后位继承制度的功能
后位继承制度中所涉及遗产往往是房屋、公司股权等极易引发继承人争端的大宗财产。
1.有利于缓解生存配偶与直系血亲之间的利益冲突
老年再婚在当今社会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对于有一定家产的老人来说,大多数子女都会担心这位新的家庭成员是觊觎老人的财产才选择与老人结婚,而现实中也出现了很多案例印证了子女们的想法。在此情况下,对于子女来说,阻止老人再婚会伤害亲情,接受老人再婚发生财产外流时又难以阻止;对于老人来说,既希望有一位后老伴儿与自己共度晚年,照料自己余生,又担心这位后老伴儿未来会侵害自己子女的利益。而在再婚配偶确实很好的照料了老人的晚年生活的情况下,老人通常感念再婚配偶的照顾希望自己过世后再婚配偶也可以安度晚年,但同时又不希望自己的大宗财产最终落入再婚配偶的子女手中,希望财产最终还是能归于自己的子女。
上述矛盾均能通过后位继承予以解决,即在后位遗嘱中指定生存配偶为前位继承人,对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益,待生存配偶死亡、改嫁或者另行购得房屋时由立遗嘱人的子女作为后位继承人继承其房屋。
2.有利于缓解遗产利用效率与财产传承之间的矛盾
对于一些企业家来说,其属意的继承人在其死亡时很有可能还不具备管理其财富的能力,此时就算指定相应的遗产由该继承人继承,也可能面临无法长期留存的风险。
此时,将已具备一定管理能力的人指定为前位继承人,待后位继承人满足一定条件时再继承其遗产,更有利于财富的传承。
3.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及未出生胎儿的财产权益
遗产直接由未成年人继承时,该部分财产实际会由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控制,此时该未成年人亦不具备充分的维护自己财产权益的能力。对于未出生胎儿来说更是如此。
故在遗嘱中先指定可托付的人为前位继承人,待未成年人或未出生胎儿成年之时作为后位继承人继承财产,更有利于维护其利益。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后位遗嘱应为有效
所谓遗嘱行为,是指立遗嘱人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通过特定形式对自己死后遗留财产的归属进行处分的私法自治行为。后位遗嘱作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能否被认定取决于是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有效遗嘱的相关规定。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遗嘱效力的认定
1.遗嘱的成立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为要式法律行为,其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在我国遗嘱分为五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每种遗嘱形式都有其相对应的形式要件。故一份遗嘱若想有效首先应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
2.遗嘱自由原则的适用与限制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见我国立法是尊重并保护我国公民基于其个人财产所有权所产生的遗嘱自由处分权的。
遗嘱自由包含四方面内容,即选择遗嘱处分遗产的自由,选择遗嘱形式的自由,确定遗嘱内容的自由,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本文主要涉及的是确定遗嘱内容的自由。
我国立法实际上赋予了立遗嘱人选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的权利。我国《继承法》之所以保护遗嘱继承,尊重公民基于其个人财产所有权而产生的遗嘱自由权,目的是保障当事人在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和财产所有权,这是遗嘱自由的法理基础。【吴国平.遗嘱自由及其限制探究[J].海峡法学,2010,(3)】
但自由始终是相对的,为防止立遗嘱人滥用其权利,损害国家、集体、某些弱势群体的利益,故我国立法也对遗嘱自由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及《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综上所述,在后位遗嘱符合我国法律对于遗嘱形式的规定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其效力是应当予以认可的。
(二)我国学者关于后位继承的不同观点
目前学界对于后位继承的观点可分为肯定说与否定说。
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我国继承法理论与实务界均已认可了附条件遗嘱和附期限遗嘱的效力,在此情况下对后位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可在理论上缺乏一致性。且遗嘱自由原则的核心本就是被继承人能够通过遗嘱来自由决定自己遗产的归属,“后位继承是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为达到遗产按照自己的意愿移转流动的目的,根据可能出现的情况和自己的设想,确定继承人获得遗产的先后顺序,指定前位继承人和后位继承人”【杨震,孙毅.论后位继承制度的立法选择及法的构成[J].求是学刊,2002,(9)】,这无疑是对遗嘱自由原则最为充分的体现。
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后位继承不应予以认可,其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认为后位继承会使得遗产的归属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影响财产使用效率;二是认为后位继承与所有权理论相悖,侵犯了他人对财产的处分权。
本文认为前述两种顾虑并不足以构成否认后位遗嘱效力的原因。
1.后位遗嘱的目的本就在于通过限制前位继承人对于财产的处分权,使遗产最终能够归于后位继承人,在发生第二次遗产移转的期限或者条件未得满足时,前位继承人对于遗产实际上仅享有用益物权。而正如遗嘱自由受到一定限制,财产流转本身也是受各种因素限制,如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等,故不能因这种限制源自于后位遗嘱,就否认后位遗嘱的效力。
2.后位继承与所有权理论并无冲突之处,前位继承人本身并未取得遗产的处分权,如果其在占有遗产期间对该遗产进行了处分,则其地位实质上为无处分权人,当遗产发生第二次转移的期限或者条件到来,后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条件满足时,后位继承人作为遗产的实际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产,对于此种情形我国物权法亦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对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予以保护。此时在前位继承人与后位继承人之间会形成债权关系,后位继承人有权就自己遭受的损失向前位继承人行使追偿权。
3.后位遗嘱作为一种内容复杂的遗嘱形式,立遗嘱人在作出这种安排时往往已经经过慎重考量,在遗产效用最大化和各继承人利益之间进行了权衡,得出了立遗嘱人心目中的最优方案。这一方案已经对遗产的利用顺序及最终归属进行了妥善处置,很大程度上能够起到定纷止争、物尽其用的效果,即使发生争议,各继承人也可以基于该遗嘱主张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会使遗产继承陷入无序状态。
(三)对后位遗嘱内容的适度限制有利于发挥其效用
不似《德国民法典》对后位继承的适用进行了详细规定,我国继承法目前并未规定后位继承制度,故当后位遗嘱意旨不明时,仍然会造成继承过程中的混乱。《德国民法典》对于后位遗嘱约定不明时的推定规则有十分细致的表述,在我国立法并未对此种推定规则进行明文规定时,对于后位遗嘱的内容表述要求应更为严格。
1.后位遗嘱之主体指定必须明确,须有十分具体的前位继承人和后位继承人人选。
2.后位继承的开始时点必须明确,须写明在某一时间点的到来或某一事件的发生时,前位继承人将遗产交给后位继承人。
3.后位继承中财产至多只能发生两次转移,即前位继承人继承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待某一时间点到来或某一时间发生时,后位继承人从前位继承人手中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所能了解到的未来信息毕竟有限,其对自己遗留财产的规划只能在一定时间段内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及现实情况,如果允许其无限制地指定后位继承人,则极有可能导致实质上的不可实现性或对公序良俗的违背。
三、民法典继承编纳入后位继承制度的立法建议
后位遗嘱的效力得到普遍承认归根结底还是需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后位继承制度。德国、瑞士、奥地利、埃塞俄比亚等国家均已在继承法中明文规定了后位继承制度,本文主要借鉴《德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尝试提出在我国民法典继承编中纳入后位继承制度的些许建议。
(一)《德国民法典》对于后位继承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2100条至第2146条对后位继承制度进行了详细地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2100条规定,被继承人可以以被指定的人在另一人先成为继承人之后才成为继承人的方式,指定继承人(后位继承人)。
第2101条、第2104条、第2105条是关于继承人主体的规定,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及继承开始后才成立的法人均可作为后位继承人,也只能作为后位继承人。遗嘱人只指定了前位继承人,而未就后位继承人进行明确时,推定遗嘱人死亡时的法定继承人为其后位继承人。遗嘱人只指定了后位继承人,而未就前位继承人进行明确时,推定遗嘱人死亡时的法定继承人为其前位继承人。通过此规定也可以看出无论前位继承人还是后位继承人都是遗嘱人的继承人。
第2103条是对遗嘱内容未明确写明后位继承概念,而只是指示继承人应在某一特定时间点到来或某一特定事件发生时将遗产交给某人,则该某人被推定为遗嘱人的后位继承人。
第2106条则是在遗嘱内容只写明前位继承人与后位继承人而未写明遗产发生转移的时点或事件时,推定前位继承人死亡、在2101条情形中后位继承人出生或成立时,后位继承开始。
第2108条规定了后位继承在继承开始后,后位继承的情形发生之前死亡,其后位继承的权利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2109条是对后位继承效力的限制,即除后位继承系因对继承人自身发生某一特定事件的情形而发生以外,后位继承人的指定在继承开始后经过30年后位继承情形仍未发生时失去效力。
第2111条对后位继承人所享有的遗产的范围也进行了规定,即前位继承人根据属于遗产的权利,或作为对遗产标的的毁坏、损坏或侵夺的补偿、或以借助于遗产资力的法律行为取得的标的,均属于遗产。这为后位继承人最终能够取得遗产利益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第2112条至第2118条规定了前位继承人处分遗产的限制,核心原则即该处分行为不得阻碍实现或侵害后位继承人的权利,部分处分行为的作出还需以后位继承人的允许为前提。
第2120条是对后位继承人权利的限制,即对于必要的处分,但前位继承人未经后位继承人同意无法行之的,后位继承人必须以公证认证的形式表示允许,认证费用则由前位继承人负担。
第2121条规定了在后位继承人的请求下前位继承人必须编制遗产标的目录并通知后位继承人,该目录需写明编制日期并由前位继承人签名。
第2124条至第2126条则规定了前位继承人就管理遗产所支出的部分必要费用后位继承人有义务偿还。
第2127条至第2129条规定了后位继承人在其权利可能或已经受损时的救济途径。
第2131条至第2134条则规定前位继承人在管理、使用遗产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并对责任进行了必要限制。
第2135条规定后位继承发生时遗产上的租赁关系仍存续(类似于买卖不破租赁)。
第2136条至第2138条规定了立遗嘱人可在遗嘱中免除部分对前位继承人的限制和义务,以及该种免除的效力范围。
第2142条规定,后位继承人可以在继承开始后拒绝继承遗产,后位继承人拒绝遗产的,遗产留归前位继承人,但被继承人另作规定的除外。
综上可以看出,《德国民法典》对于后位继承的主体、后位继承的范围、后位遗嘱表述不明确时的推定规则、前位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后位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及权利受损害时的救济途径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二)立法建议
出于对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及其对个人所有财产所拥有的处分权的尊重,对于立遗嘱人作出的后位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障。而立法对后位遗嘱的认可亦有利于定纷止争。参考《德国民法典》对于后位继承的规定,结合我国相关实际,本文认为下列内容可在民法典继承编中予以明确:
1.被继承人可在遗嘱中指定在某条件成熟或某期限到来时,前位继承人将遗产交由后位继承人继承,后位继承人是立遗嘱人的继承人而非前位继承人的继承人;
2.未出生的胎儿、尚未成立的公司,均可被指定为后位继承人;
3.前位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用益权,其对遗产的管理使用应以不损害后位继承人对于遗产的权益为限;
4.前位继承人未经后位继承人同意对遗产进行的处分行为无效,后位继承人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向前位继承人进行追偿;
5.后位继承应以两层为限,超出两层的继承人指定部分无效;
6.继承开始后30年内发生后位继承的条件尚未成熟的,后位继承失效,但该条件为前位继承人死亡的除外;
7.后位继承失效后,后位遗嘱如无相反意思表示,遗产归属于前位继承人所有;
8.后位继承人先于后位继承的条件发生或期限届满之日死亡,该后位继承权由后位继承人的继承人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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