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被告的父亲戈某贵、母亲王某花共生育6个子女,即长子戈某4,次子戈某1,长女戈某3、次女戈某5、三女郭某(曾用名戈某娥),四女戈某2。1968年,原、被告的父母在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戈家疃村建正房三间。1987年,平度县人民政府为三间正房发放印契,房主为戈某贵(戈某桂)。1991年,平度市人民政府为该宅基地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使用权人为戈启贵。2010年8月13日,在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戈家疃村村委成员见证下,戈某贵与原告戈某4、被告戈某1三人签订分家协议书,约定戈某4、戈某1现居住房屋归各自所有,北屋(涉案房屋)归老人所有,待二老百年后由兄弟俩平分(含正房和厢房),若其中一人不孝则归另一方;同时约定兄弟承担赡养义务方式。此后土地使用证在被告戈某1手里。 2011年2月18日,原、被告的父母向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递交见证申请书,申请该所对原、被告父母立遗嘱将涉案房屋留给原告进行见证。同日,在该所律师韩宝礼、窦晓丽见证下,戈某贵、王某花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字捺印,该律师所及见证律师分别在律师见证书上盖章、签字,该所业务部长刘积波在封面签字。其遗嘱主要内容是:戈启贵与王素花生育两个儿子、四个女儿,地号L0209305,证号0209305地上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次子戈某1不尽赡养义务,决定废止2010年8月的分家协议,立遗嘱将房屋在两人全去世后由长子戈某4继承。律师见证书证明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系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的签字、捺印属实。2011年7月王某花去世,2015年5月戈某贵去世。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四被告也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所持遗嘱无效。 法院观点: 一审山东平度市法院: 原告提供的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见证书有两个见证律师在落款处签名,且盖有该所公章,封面有业务部长签名,内容涉及对遗嘱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遗嘱人的行为能力等方面的见证。该见证书证明了原、被告的父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在代书遗嘱上签字捺印属实,将涉案房屋在其去世后由戈某4继承意思表示真实。故原告提供的代书遗嘱为有效证据。现两被继承人已死亡,其遗嘱已生效,原告要求对该房屋继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主张该遗嘱是打印的,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为无效遗嘱。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原告提供的代书遗嘱有遗嘱人签字捺印,见证书上有两个以上见证律师签字,并注明了年月日,且盖有见证单位公章,只是代书的方式采用的是打印文字,不是自书遗嘱要求的亲笔书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形式,故被告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主张其父亲在之前签订的分家协议中已将涉案房屋处分结束,被告戈某1也实际装修和占有涉案房屋,其父母再立遗嘱无效。分家协议明确载明北屋(涉案房屋)归老人所有,待二老百年后由兄弟俩平分(含正房,厢房),若其中一人不孝则归另一方等。该分家内容实质是附条件的遗嘱条款,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立遗嘱人在死亡前又立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何况共有人王素花也未在该分家协议签字。故原、被告父母在律师的见证下立代书遗嘱后,分家协议上的遗嘱条款无效。 二审青岛中院: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2011年2月18日戈某贵与王某花的遗嘱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据此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的形式和生效要件是:1.他人代书;2.遗嘱上有代书人、两个以上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时间。从遗嘱形成来看,涉案遗嘱并非遗嘱人亲自书写,亦非他人代为书写,系打印形成。被上诉人称遗嘱系一名见证律师起草制作,但是律师见证书未记载遗嘱制作过程以及制作人身份,无法确认遗嘱制作过程及制作人。从遗嘱签名来看,打印的遗嘱上只有遗嘱人签字,无见证人及代书人签字。律师见证书系律师对见证过程的书面陈述,不具备当然的法律效力,不能产生与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2011年2月18日戈启贵与王素花的遗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形式和生效要件,应认定为无效遗嘱。 福州见证律师吴文婷评析: 我国法律对代书遗嘱的内容、形式等均作出比较严格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代书遗嘱的案件中,大量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法院认定无效。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及《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上述规定明确了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必须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订立过程,其中一名见证人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注明时间且由代书人、立遗嘱人、见证人共同签名。而本案中,律师身为见证人,只在见证书中签字,并未在打印遗嘱中签字确认,对于遗嘱的制作过程及制作人身份均无法予以明确,且律师见证书不能产生与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相同的法律效力,遗嘱形式上的瑕疵最终导致案涉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遗嘱。 如今房子的价值都动辄上百万,如果因为遗嘱上存有瑕疵而导致遗嘱无效,对于遗嘱的原受益人而言无疑是一笔巨大的损失。福建明安遗嘱见证律师吴文婷,长期关注、搜集遗嘱继承纠纷审判实例并经办遗嘱律师见证,能够更好的规避遗嘱形式要件瑕疵及实体内容不合法的问题,使遗嘱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体上均客观、规范、合法。 案例索引: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4100号“戈某1、戈某2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判长杨海东,审判员冷杰、代理审判员唐伟柏),载《无讼案例》(20161223)。 网址导引: https://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84065f12-624e-4df1-aed0-f96328be04cb&area=0&index=1&sortType=1&count=2&conditions=searchWord+(2016)鲁02民终4100号+1+(2016)鲁02民终4100号
福州遗嘱见证律师——见证人及代书人未在遗嘱中签字确认,被认定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