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所规定的的三种主要的遗嘱形式本身并无优劣之分,但是实践操作中却有着较大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此三项看似简单,但实际中却鲜有完全做到的。首先,立遗嘱人不是专业法律人士,不懂法律规定,要件缺失现象较多;其次,立遗嘱人通常为年老或者病重之人,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容易受到怀疑;第三,由于法律知识的缺失,立遗嘱人不知该如何书写遗嘱内容,何种财产可以处分,法律有何特别规定无从知晓;第四,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对方否认遗嘱的真实性,就需要对遗嘱的笔迹进行司法鉴定,而笔迹的司法鉴定是按照篇幅数字来收费的,而自书遗嘱需要立遗嘱人全文书写遗嘱,也就是遗嘱的每一个字都需要鉴定,一旦涉及司法鉴定其鉴定费也将是一个不菲的数字。
而律师见证遗嘱因为有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指导解释,会对立遗嘱人在法律要件和遗嘱内容的等方面做法律释明。有律师“把关”遗嘱的形式要件一般不会有差错。而对于遗嘱内容,如果立遗嘱人的遗嘱处分的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未保留“特留份”等,律师也会提示提醒。而且在司法实践中,经律师见证的遗嘱,一般不会招致对立遗嘱人行为能力的质疑,即使要鉴定也仅需鉴定立遗嘱人与见证律师的签名部分,可以省去一笔不小的鉴定费。
律师见证遗嘱,是律师的一项常规执业业务。需要与立遗嘱人签订委托协议,出具发票,办理有见证律师签字,律师事务所盖章的遗嘱文件,这一系列的证据都会不言自明的告知法官,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大大增强遗嘱被认定合法有效的概率。同时,基于此种优势,可以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对抗,增大调解、和解可能,最终促进家庭关系的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