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证明材料存在缺陷甚至瑕疵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律师应审查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譬如遗嘱中所涉及的房产,律师应要求遗嘱人提供相应的房产证、购买合同等材料,所涉及的车辆,应当要求遗嘱人提供相应的汽车行驶证、购买合同等材料。为了防范风险,律师还可以要求客户提供所涉财产的有无质押、抵押的证明或者在谈话笔录中记录相关事宜。
北京某律所就曾经因为遗嘱人所立遗嘱中的一套房产涉及几个共有人,导致法院判定遗嘱涉及他人财产部分的条款无效,于是遗嘱继承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律所赔偿其损失三十余万元。
6、见证书中的时间、地点有误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律师应当在见证书中标明时间。笔者提醒各位律师在见证书中所列的时间和地点一定要准确无误,否则可能会导致遗嘱存在不真实的情况而被法院判处无效。
北京某律所的律师在为遗嘱人提供见证服务时,将订立医院的名称“北京市XX区XX中医肿瘤医院”写成了“北京市XX肿瘤医院”,加上其他几个程序上的问题,被法院判定遗嘱无效。该律所为此向客户赔偿了二十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7、律师见证书的签名出了问题
《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规定见证律师应在见证书上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现在有很多律师有刻有自己名字的文书专用章,虽然专用章使用起来省时省事,但是文书专用章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本人亲笔签字的效力,不一定符合法律或规范的要求,故在律师见证书上,律师应当亲笔签字。
广东某律所在为遗嘱人提供见证服务时,其中一名见证律师仅在见证书上加盖了文书专用章而没有在上面签名,从而被法院判定该遗嘱无效。该律所为此付出了十余万元的代价。
8、见证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虽然法律没有对此明文规定,但《遗嘱公证细则》对遗嘱公证的某几种情形规定了公证员要进行录音或录像。笔者认为现在科技手段已经十分发达,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将整个见证过程通过视听资料的方式保存下来,将来发生任何争议,录音、录像均可以在一定程度还原事实,降低律师执业风险,因此建议各位律师在进行遗嘱见证时全程录音、录像。
随着财富传承的深入,律师遗嘱见证业务需求依然旺盛。律师服务是以专业示人,律师见证书如果被法院认定无效,不仅会给律师及所在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而且会影响整个行业的信誉。依法守规、精心兢业,才是律师执业的发展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