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1991年1月洛阳市瀍河五金交电公司开展“今日购物,五年还款”活动,群众纷纷积极参与该活动。1992年元月至1995年2月,消费者与五交公司共签订了16778份具有上述内容的购物还款合同,总计购物金额为30676754.44元。此类合同上还写有消费者持有的购物发票票号和消费者个人身份证编号。在此期间,洛阳易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易元律师所)对其中的部分合同进行了见证,共收见证费42465元。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公证处(以下简称瀍河区公证处)对其中的188分合同进行了公证。见证和公证内容是:双方所签“今日购物,五年还款&”合同真实、合法。
1994年10月8日,国家内贸部以(1994)内贸函消费字第802号文发出了《关于禁止“还本销售&”商业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内贸部802号通知)。该通知主要内容是:还本销售在一定范围内和程度上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所有国有商业企业在推销活动中,一律不准采用“还本销售&”的方法推销商品。
由于政策变更,1995年7月16日,五交公司向社会发出“还款公告”。后2000名消费者认为五交公司以“今日购物,五年还款&”的方式推销商品,从开始策划、公证、见证、广告电视宣传到单方面非法终止合同,是典型的全过程的虚假“还本销售&”,是不折不扣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瀍河公证处和易元律师所为部分消费者购物还款合同所作公证与见证,是对合同当事人当时民事行为是否真实作出的证明,其所证事实并非虚假,故构不成对消费者的欺诈。邵富祥等2215名购物还款消费者与五交公司签订还本销售合同时,国家法律与政策并无禁止还本销售的明确规定,消费者与五交公司签订、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故应当认定所签合同有效。故消费者上诉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请求确认五交公司欺诈消费者,及按所售商品价格双倍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1200万元的上诉理由与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福州见证律师评析:本案系因政策变更导致公司不得不变更合同,消费者认为公司系欺诈行为,但经过律师见证,能够证明当时合同订立时所证事实并非虚假,因此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因此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时有一个律师见证还是很有必要的,这样能够尽可能的避免发生争议时自己需要承担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