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4年4月4日,恒昊公司就一种多视角蒙砂玻璃图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1月10日予以授权,专利号为ZL2004200486952.2。2013年3月8日,恒昊公司交纳专利年费2000元。一种多视角蒙砂玻璃图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多视角蒙砂图案玻璃。其特征在于:在光面玻璃(1)的正反面上均设置有蒙砂面(2)、(3),在光面玻璃(1)的正面或反面上设置的各个蒙砂面图案之间为光面(4),并且在光面玻璃(1)的正面上设置的蒙砂面(2)与在光面玻璃的反面上设置的蒙砂面(3)相互错位。
2013年5月7日,恒昊公司委托代理人苑铁东到河南省方邦律师事务所称申请保全证据见证。同年5月9日15时18分,苑铁东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冯少娜来到位于郑州市商都路与黄河南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五洲玻璃一条街A区32-33号“晶彩玻璃”商店,从该店现场取得苑铁东5月8日预定的玻璃九块,苑铁东取货后用相机对该商店门头进行拍照、共拍照片一张。见证律师王丽、冯少娜与苑铁东一起将玻璃运回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院内,并于当日17时45份至17时58分对所购买的玻璃进行了拍照、封存,得照片四张。与见证书粘连的“郑州市晶彩艺术玻璃加工订单”一张,李志杰”的名片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对上述购买过程出具(2013)豫郑方见民字第1304号律师见证书予以确认。经当庭拆封,被控侵权产品为一块玻璃,在光面玻璃的正反面上均设置有蒙砂面,正面或反面上设置的各个蒙砂面图案之间为光面,并且玻璃正面上设置的蒙砂面与反面上设置的蒙砂面相互错位。
法院观点:恒昊公司对一种多视角蒙砂图案玻璃依法享有实用新型专利权,在其专利有效期内按时交纳了年费,该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根据我国《律师见证业务细则》第二条、第十二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对侵权行为进行见证属于行为属于律师见证业务范围,该见证书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可信,应予采信。张小娜答辩称律师见证书不具有证据效力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一、被告张小娜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一种多视角蒙砂图案玻璃”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200486952.2)的产品;
二、被告张小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二千元。
福州见证律师评析: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自行去取证可能会面临证据能力不够强的问题,本案中,当事人在律师见证的情况下进行取证便能够增强其证明力,虽然对方抗辩见证无效,但律师见证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最终帮助当事人赢得官司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