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遗嘱人应向律师事务所提出见证申请。
2、立遗嘱人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3、律师为立遗嘱人制作谈话笔录,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见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4、律师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
5、立遗嘱人自书遗嘱的,依据《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即完全真实地表达本人的意思,又不易为他人伪造、篡改。
遗嘱人亲笔签名,以示遗嘱为何人所立,内容为书写人的真实意图表示,是遗嘱有效的决定性要件;无亲笔签名的遗嘱无效。
遗嘱书上写明日期,不仅在发生纠纷时有助于辨明真伪,且能辩明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是否有遗嘱能力;当有几个内容相矛盾的遗嘱时,还有助于判明哪个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尽量使用公历。
如需涂改、增删、更正,应在改动处注明改动的字数、改动的时间并另行签名。如属实质性修改,应在遗嘱内容之后详细说明修改之处。
立遗嘱人应在见证律师面前在《遗嘱》上签字,表明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律师代书遗嘱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这四个要件的代书遗嘱当属无效。具体操作程序: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由立遗嘱人口述,由代书人作记录;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并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的姓名。
6、遗嘱见证应由两名律师共同办理,并在《律师见证书》上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转自:济南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