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3年张某(男)与李某(女)在网络上相识,之后双方见面,认定对方便是自己命中注定之人,便在一个月之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004年张某与朋友成立了一家公司,张某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占有该公司70%的股份,该公司总资产有2000万元。双方结婚之后,张某逐渐发现李某的脾气不好,经常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并且生活比较懒散,渐渐的开始远离李某,导致双方彻底分局生活。2010年3月5日,张某将自己在公司里的70%的股权以600万的价格转让给了其叔叔,并抵消了其债务,2010年4月10日张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而李某此时也向法院提起了确认股权转让无效的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股权转让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转让股权是否需要李某的同意?本案适用公司法还是适用婚姻法?
1、 本案应当适用公司法,张某所在的公司为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的权力义务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调整,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2、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公司股东,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转让股权,并且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股权转让有效,这种股权转让不需要经过夫妻另一方的同意,如果需要另一方同意的话,那么公司法的规定将不能有效实施,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力也就无法实现。
4、因为张某的公司为依法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东张某应当受公司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约定调整,因此适用公司法没有问题,股东权利是一种特殊权利,只有股东才有资格享有,股权转让不应当受到限制,也不受婚姻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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