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分类: 法律法规2017年2月17日文章导航上一篇上一篇文章:福州离婚律师推荐 | 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能不能撤销?下一篇下一篇文章:最新判例|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字的担保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相关文章福建省律师见证业务指引2018年8月16日律师见证遗嘱规则2018年8月16日关于“遗嘱中的标的物在拆迁安置后是否算标的物的变更,若是公证遗嘱,是否因标的物的变更而需要办理相关公证遗嘱的变更”问题的答复2018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福州见证律师提示2018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8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