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姐的奶奶所立遗嘱上除了有老人的签字还有代书人和两名遗嘱见证人的签字,而遗嘱签字人先于老人去世,继承人对遗嘱效力产生了分歧。
遗嘱见证人先于老人去世,继承人对遗嘱效力产生分歧
孙小姐的奶奶生前曾请朋友为自己代笔写过一份遗嘱,遗嘱上除了有老人的签字还有代书人和两名遗嘱见证人的签字。而代书人、见证人都已先于老人去世。老人的子女们对遗嘱的效力产生了分歧。有人提出,见证人先死亡,遗嘱的真假无从可知,遗嘱无效。
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不因遗嘱见证人先于立遗嘱去世而无效
孙小姐来到丰台区王佐镇司法所求助。司法助理员解释,孙小姐的奶奶请人代写遗嘱的形式属于代书遗嘱。依照《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只要符合这些条件,代书遗嘱就是有效的,见证人死亡不影响遗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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