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李俊、陈郁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小娜、汤向瑞系夫妻关系。2011年8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李俊、陈郁、李小娜、汤向瑞向原告借款34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即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11年11月9日止,借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3.8倍执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由被告李俊、李小娜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虹桥南路4幢所坦街103店(产权证号:0052861号)一处房产作为向原告借款的抵押担保物,并由被告孙建德自愿为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同日,原、被告双方去瑞安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抵押担保登记手续,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340万元。届期,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8月10日向被告陈郁交付借款1046000元,于2011年8月11日向被告李俊交付借款2354000元。借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期基准贷款利率为年利6.1%。经房屋抵押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债权限额为340万元。
被告李俊辨称:一、这笔款项不是借款,而是我把房子卖给原告后,原告付给我的房款。签字时,“抵押担保”这几个字也没有写在合同上。二、民间利率很高,我根本支付不起,而这间房子是店铺,很好卖,根本没有必要去抵押借款。事实上,原告一直也未向我催讨所谓的借款。三、房子出售价为340万元,我通过孙建德把介绍费18万元给了原告,对出售房子这件事情,孙建德很清楚,出售房子后,我在2011年9月11日搬出这间房子。搬走当天我打过电话给原告,原告还叫我把店面租掉。四、我曾经让原告过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原告称自己没有钱未来办理。
法院观点:有经律师见证的抵押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登记手续、款项交付凭证为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判令李俊、陈郁、李小娜、汤向瑞偿还陈争雁借款3400000元并支付利息、陈争雁对抵押物在34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孙建德对债权清偿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正确。
福州见证律师评析:通常情况下,这类案件,合同形式的认定是一个争议焦点问题,但在本案中,由于律师见证的存在,使得确认合同形式不再困难,原告方因而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对于这种大标的的合同,有时有一个律师在场见证是十分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