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应首先严格审查核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要求相关各方出示与委托见证事项相关的各类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公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照等),但应注意明确仅对其进行形式审查,而不是核查证件的真伪,以避免律师不必要的义务和风险。
2.律师应勤勉尽责、严格审查核实见证事项的真实性,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和委托见证事项的需要,对相关法律文件材料到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机构进行查阅核实,以尽到见证业务的尽职调查义务。
3.如委托人要求出具《律师见证书》时间紧迫,致使律师无法事先进行上述工作或其他相关工作的,律师应在见证书中予以充分披露和说明,以作为律师自我保护的条款。
4.律师见证的法律文书既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也要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如进行合同见证时,应主动查明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等情形。
5.鉴于见证律师和委托人的利害关系,律师见证应坚持回避原则,不得为其本人或其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事项提供见证服务,以保证见证文件的客观公正性。
6.法律法规对办理委托见证业务的人员的人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办理遗嘱见证业务,应由2名律师共同进行。
7.不得为法定的强制公证事项办理见证。
8.律师应对见证过程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以作为《律师见证书》出具的最重要依据。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清晰,必要时,可请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工作底稿应包含下列内容:
(1)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来源;
(3)委托见证的函、电、接待谈话记录、询问记录;
(4)律师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机构查阅的有关登记资料(若有);
(5)对见证过程中的疑问所作的说明;
(6)适用法律法规。
福州见证律师—赠与见证中的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