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先生生前在福州留有两套房产,为了避免日后因房产归属产生纠纷,李老生前留下一份遗嘱,对生前所拥有的房产作出了具体安排,并在遗嘱中确定儿子李先生作为该份遗嘱的执行人。此后,李老因病去世。李先生准备按照李老的遗嘱开始处分上述房产时,却遭到李老再婚配偶坚决反对。原来,根据李老生前的遗嘱内容,两套房产中一套归李老女儿继承、另外一套房产则由李老的再婚配偶、李老的子女三人共同继承。
李老再婚配偶房女士提出上述房产系其与李老的夫妻共同财产,李老订立的遗嘱侵犯其对房产的所有,属于无权处分之行为。因此,李老的遗嘱应属无效。此外,其在李老生前都未听说过该份遗嘱的存在,对该份遗嘱的真实性产生严重怀疑。故而,房女士拒绝配合李先生执行该份遗嘱。
李先生为了完成其父亲的遗愿多次与房女士协商处理,但是,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无可奈何之下,李先生最终选择法院诉讼。经过了解,李先生找到了福州知名家事律师蔡思斌帮忙处理此事。蔡思斌律师经过与李先生的深入沟通后,为李先生作出如下法律分析。
对于继承案件中,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遗嘱继承是指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而,本起案件的关键就是被继承房产是否是李老与房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该份遗嘱是否真实有效。倘若房产系李老婚前个人财产,那李老的生前所订遗嘱依法有效,反之,则遗嘱无效。而对于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关键就在是李老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取得上述房产。
李先生在听过蔡思斌律师深入浅出的分析后,就与蔡思斌律师建立了委托关系,因为蔡律师的分析已经为他解开了心中疑惑。他希望蔡思斌律师能够帮助其一起完成其父亲的遗愿。随后蔡思斌律师根据李先生所提供的相关案件材料,以房女士为被告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诉请房女士配合原告李先生等人进行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案件受理后,被告房女士也向法院提出了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等诸多意见。为此,蔡思斌律师早有准备,向房管局、拆迁部门调取了相关涉案房产的档案,以证明涉案房产就是李老的婚前财产。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原告李先生全部诉讼请求。李先生在拿到法院生效判决的一刻,感慨万千,其除了表示对蔡律师的感激外,更表示其终于松了一口气,因为其总算帮助其父亲李老完成了生前未完的心愿。
对于本案的发生律师看来就在各继承人对遗嘱的效力产生了怀疑。因此,律师建议为了保证所立遗嘱的有效性,最好能对遗嘱进行公证。公证遗嘱系经过公证机关依法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它是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直接申请办理,与其他遗嘱方式相比最为严格,更能保障遗嘱表示的意思的真实性,且其他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